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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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十三)

时间:2017-03-22 来源: 字体显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必须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一、划分中央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指出: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本法第七条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上的职责做出了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二、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测算。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测算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针对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并以本行政区常住人口为依据进行测算,以保障本地常住人口均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三、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例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将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纳入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的经费保障要求。本条规定是对现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的法律确认,使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落到实处,防止有关财政经费的挪用和滥用,并接受人大的监督。

  本条规定要求根据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与以往文件提出“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不同。安排,强调根据预算从财政资金中事先安排好资金,体现主动性和强制性,有利于资金提前到位;落实,则包括采用多种筹资渠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筹措所需资金。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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