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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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十六)

时间:2017-03-27 来源: 字体显示: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用的规定。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集成和应用现代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成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任务,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时代特色。本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用的基本原则,指出了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广泛应用的重点任务,揭示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用的目的在于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任务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和现代传播能力建设。近10多年来,我国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和现代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广播电视由村村通到户户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编织出了一张覆盖全国农村和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构建起了以一库一网三平台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农家书屋工程开始向数字化转型升级。近年来,我国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打造区域“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开发适应移动服务的数字资源、建设具有互动和智能特点的体验空间方面,快速推进,成果丰硕。国家近期发布的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促进大数据发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都对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应用做出了部署。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的三大任务:一是加大文化科技创新力度;二是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三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本条规定实际上也是将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本法中,这一原则规定主要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落实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主要通过第三十三条落实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民族性与开放性是有机的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我国经济状况、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相契合,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体现鲜明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因此,法律将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确立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方针之一。

  合作与交流,行为方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论合作还是交流,双向互动、有来有往是基本特征,因此,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优秀群众文化活动成果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老百姓的文化创造和文化表现,以文化的、民间的交流夯实“民心相通”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把国外优秀的文化活动成果请进来,既能活跃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又为吸收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提供样本。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创了新局面。“一带一路”文化合作与交流、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面向全球的“欢乐春节”活动、双边或多边文化交流年、“东亚文化之都”创建、以“相约北京”“上海国际艺术节”为代表的国际文化交流品牌,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一、确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涵盖了全社会所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力量。本条规定将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表明社会力量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社会力量参与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总则中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本法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以及国家的鼓励支持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这些具体规定,总则中确立的原则走向具体化。

  二、建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表彰和奖励制度。表彰是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褒扬,奖励是侧重于物质层面的鼓励。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表彰和奖励的实施主体,承接第一款的规定,是“国家”,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二是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接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三是表彰和奖励的条件,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

  表彰和奖励是国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激励手段。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建立起了我国最高层次的国家荣誉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种社会力量的表彰和奖励,还没有形成常态、规范的制度。本条确立了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法律原则,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突出贡献”的条件、“依法”的内涵、表彰和奖励的程序与方式,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解读人:李国新,系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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