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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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二十)

时间:2017-04-17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本条是关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进行统计公告、审计监督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制度。主要体现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2012年第69号令),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可以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文化系统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统计公告制度。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约束,公共文化统计实践中还存在漏报、误报、迟报、不报的现象,需要逐步加以规范。本条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统计公告制度,将为监督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考评、辅助公共文化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统计公告制度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统计,即由国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对公共文化经费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另一种是系统内部统计,即文化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法,填报公共文化统计调查表,提供公共文化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统计公告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统计公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统计公告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公告义务。

  三、加强绩效考评。加强绩效考评可以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与评价,在确保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基础上,强化对资金使用效能的监督和评价。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2011年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就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由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国家财政、财务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综合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和本法的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公共文化机构等,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需求征询反馈制度和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够围绕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序开展,是建设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一、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目前,我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本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就是强调公共文化服务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围绕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展开。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就是要通过把握公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切实解决目前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脱节的问题。本条规定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是对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精神的进一步确认,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权和表达权的尊重。

  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公众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接受者和消费者,公众评价是衡量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

  本条明确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公众评价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在本法中,考核评价机制引入公众参与是一以贯之的思想,如第二十三条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评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为了强化考核评价的刚性和严肃性,必须注重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的实施机制中,也明确提出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文化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对考核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本条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是将已有政策提升为法律规定。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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