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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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十八)

时间:2017-05-03 来源: 字体显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规定了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在城乡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在交通便利、城乡居民集中的区域预留充分的建设用地,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给。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是指违反上述法律程序,侵占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预留建设用地。

    二是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每一种土地用途都是经过登记的。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原本登记的土地用途,要经过审批。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生态环境用地,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人:吕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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