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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经费及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20 11:5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科学组织我厅财务活动,处理好对内对外财务关系,规范厅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经费及项目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经费及项目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213

      附件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经费

  及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文化和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厅机关行政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支出。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出国经费、公车运行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开支。

  (二)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厅本级业务工作发生的项目支出。厅本级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按项目、按预算、按用途、按标准开支,注重资金使用绩效,保障事业任务顺利完成。

  (三)厅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厅机关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财务制度由厅财务统计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统一制定。部门预算、资金计划在充分征求业务处室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财务统计处统一组织编制。资金的筹集、分配、下达,由财务统计处统一对上对下。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状况由财务统计处会同机关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建立经费支出“六级审核审批”制度。即按照经办人申请、主管会计审核、室负责人审批、财务处长复审、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长审批的程序办理经费支出。

  (六)健全审批权限。按照厅机关行政经费和项目经费开支额度分别由处室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厅长审批。具体是: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开支,由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长签批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开支,由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长签批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分管财务的副厅长认为需要报请厅长审批的开支,按前一审核程序完成后报请厅长审批;100万元上的开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

  (七)建立“阳光采购小组制度”。对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支出,由经办处室、财务统计处、机关纪委等方面人员等组成多人参加的“阳光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管理等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依法、公开、透明、廉洁。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成立由合同(协议)事项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统计处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组成的合同审查小组,对合同(协议)进行初审,送厅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经分管该经办处室的副厅长审定同意后,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授权签订合同(协议),50万元以上的由厅长授权签订。

  (九)厅机关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向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公开,接受监督。

  二、行政经费管理

  (一)统筹各项行政开支

  厅机关行政经费由厅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人员工资、离休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绩效奖金、评优奖金、二级保健对象费、体检费等人员经费开支根据厅人事处的相关手续按程序办理。“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公用经费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在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党建活动。

  (二)尽力节约会议费、培训费

  1.厅办公室统筹机关会议管理。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会议费按照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107号)管理和使用,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2.厅人事处统筹机关培训管理。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培训计划要增强科学性和严肃性,培训项目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059号)管理和使用,节约培训资源,遵守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3.规范专家评审费和讲课费支出。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304号)和《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开支评审费。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059号)开支讲课费。

  (三)严格控制差旅费

  1.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及相关补充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通行贵宾通道的通知》(吉厅字〔201318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采购〔2014551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规定管理和使用差旅费。

  2.实行出差审批单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出差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按前一程序完成后报厅长审批。收取会务费的会议、非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正式培训、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收费培训和学习班,原则上不批准参加。

  3.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出差。出差要尽量乘坐火车并遵守座席标准。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国内机票要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

  4.省内出差住宿费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5.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到长春市以外出差当天返回的人员,须连同过路(过桥)费或乘车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外出期间发放伙食补助,一律不报销餐费。

  6.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乘坐公务车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7.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文件通知,以及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存根等结算凭证。

  8.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通行贵宾通道、乘坐旅游船和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9.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绕道到与工作无关的第三地,不准无故提前或滞留,不准借机游览或参观,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1.公务接待由厅办公室统筹管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用餐和用车规定,严格执行接待住宿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在公用经费中按规定比例列支,不准超出预算。

  2.因公出国(境)由厅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统筹管理。实行年度出国(境)计划审批和经费预算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外办《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吉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18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任务。

  3.公务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使用公车。严禁私车公养。大力压减公务用车燃油和维修经费,管好管住加油卡。

  (五)管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购买、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做好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厅财务统计处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厅本级项目经费管理

  (一)厅本级项目经费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补助经费、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由厅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文化和旅游部及国家文物局安排的项目直拨经费、其它部门和单位拨来的项目经费。由厅财务统计处会同项目承办处室共同管理和使用。

  (二)各项目承办处室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项目、按预算、按用途、按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预算中没有核定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工作经费的,原则上不能开支。不得使用项目经费为厅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三)使用项目经费时,由项目承办处室商厅财务统计处后提出经费使用申请,按“六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经费支出。

  (四)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快项目预算执行,按要求完成序时进度。要注意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努力实现绩效目标,尽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经费出现结余时,按规定上交省财政。项目经费需要改变使用方向的,经厅领导审定后,由厅财务统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对中央下拨的专项资金、与省财政厅共管的专项资金,由各相关业务室提出分配使用初步方案,送厅财务统计处审核,之后提交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核,呈厅长审示,按照厅“三重一大”规定,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研究批复。

  (六)申报中央和省各类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申报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厅财务统计处审核,之后提交经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核,报厅长审示后,统一由厅财务统计处归口上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等领导机关和部门。

  四、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部门要及时向厅机关纪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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