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规范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现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和网络表演监督执法检查指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的监管工作。
联系人:韩彦国
联系方式:0431-85631500 手机:18744180999
附件1:《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督执法检查指引》
附件2:《网络表演监督执法检查指引》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8日
附件1: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督执法检查指引
适用法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外、港澳台、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执法检查。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引办理。
适用层级: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执法检查要点:
1、判断是否是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这里把握几个关键词:“营利为目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为公众举办的”,人数较多,不是私人或者单位(企业、机关等)自己内部活动性质的;“现场”,现场进行的,不是通过视频、音频等形式;“文艺表演活动”,仅限于唱歌、跳舞、曲艺、杂技、魔术、演奏、剧目等文艺表演活动。
2、判断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查看有无相应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许可决定书(附件3)。涉外营业性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出具盖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演出许可决定书,演出时间不超过90天的,同时附带《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件4);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市(州)级和部分扩权强县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出具的盖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演出许可决定书;内地营业性演出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出具盖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演出许可决定书。以上演出许可决定书除演出方持有外,一般应抄送到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也可在相应部门的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公示栏或者文旅部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无演出许可决定书的视为非法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违反演出许可决定书内容。经过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有演出许可决定书的,要认真核对决定书上的时间、场地、演员、节目、场次、名称等内容是否与现场相同,如不同的视为违反许可决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罚主体。涉外、港澳台、组台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内地营业性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和第二款“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由演出经纪机构(省级文化部门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营和经纪活动的公司)申报的,演出经纪机构就是演出活动的举办方,对演出活动负主要责任,场地提供方、主办方、参与方负次要和连带责任,按照条例和细则具体要求予以处罚。
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县级文化部门发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申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是演出活动主要责任方。
由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部门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申报的,文艺表演团体就是主要责任方,主办方、提供场地的单位是次要方。
个体演员(县级文化部门发放《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专门从事演出的人员)因已经不予审批,可通过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申报。
相关问题:
问: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问: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问: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问: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问: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
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问:歌舞娱乐、酒吧、饭店、宾馆、商场等非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需要审批吗?
答:需要,只要是营业性演出就都要审批。
问:营业性演出时间、规模、场地有何要求?
答:营业性演出可以是长期的驻场演出,也可以是短期的临时性演出,演员人数不分多少,场地只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就可。
问:酒吧、饭店、宾馆等自娱自乐的演出活动如何监管?
答:单纯的朋友聚会、友人助兴等演出活动,不是营业性演出,但,要防止以此名义进行的非法营业性演出,可通过实地暗访、询问演员、侧面了解、综合研判等方式予以甄别。
问:朗诵、马术、车技、演讲、讲座、歌手选秀比赛等是否是营业性演出?
答:均不是,但马戏表演是特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问:演员、节目有何要求?
答:审批部门有专门审核演员和节目的要求,另外,国家根据需要对特定国家演员也有要求。
问:饭店、酒吧、宾馆等场所的服务员兼演出任务如何界定?
答:演出活动的演员必须是经审批部门审批许可专门从事演出的人员,不可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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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二)网络表演监督执法检查指引
适用法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开展网络直播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摸查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网络表演业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适用层级: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检查要点:
1、判断是否是网络表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需要把握的重点是“文艺表演活动”,凡是与文艺表演无关的直播或转播都不属于网络表演的范畴。
2、判断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登录该公司的网站或者页面,查看在显著位置是否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附件1),而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网络表演内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许可文书可在省级文化部门的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公示栏或者文旅部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无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3、违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经营范围无网络表演而从事网络表演业务的,或者许可证经营范围有网络表演而未从事网络表演业务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4、从事网络表演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予以注销。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第八条“全面摸查本辖区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情况,清理‘僵尸企业’。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开展对本辖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全面摸查,要求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企业于1个月内提交取得许可证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超过180日且逾期未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式期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平台进行相应注销操作,注销企业信息应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开展网络直播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摸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81号文件第(八)条明确的方式,对辖区持证企业的网络表演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排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180日内未开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企业。”省级审批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机构摸查结果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5、处罚主体。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第二款“表演者对其开展的网络表演承担直接责任。”具体处罚可参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相关问题:
问: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审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②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④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问:如何登陆网络表演的网站或页面?
答:通过固定的域名或者IP地址,也可百度查询公司名称的方式。
问:通过抖音、火山小视频、西瓜小视频等媒体平台制作的视频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
答:一般都是单位或个人向媒体提供商或平台申请注册账号即可使用,提供公司或平台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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