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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1-01-15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已列入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5项。同等条件下,要更加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和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项目。

  二、推荐申报程序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遵循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地区向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以上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可直接将推荐材料提交到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推荐申报材料

  1.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报告,简要说明本地区申报工作总体情况,并附推荐申报项目清单(附件1);

  2.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3.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复印件;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附件2);  

  5.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九份(其中至少两份原件),A4纸单面打印,左上角一个订书钉简单装订。各市州及省以上直属单位报送材料时,须附带U盘一个,要求包含本地区全部申报项目的电子版材料。

  各地、各单位的电子版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待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请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于2021年6月30日前邮寄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事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远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以对历史和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遴选推荐申报项目,严控数量,确保质量。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项目是否符合推荐申报条件、保护单位是否具备保护资格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三)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做到真实可靠、准确精炼,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四)推荐申报期间,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袁 媛 高宏竹

  联系电话:0431-85614108   

  邮 箱:whtfeiyichu@126.com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162号

  邮 编:130021

     

  附件:1.附件1汇总表12.6.xlsx

           2.附件2申报书12.6.docx

           3.附件3视频、图片、辅助材料制作要求12.6.docx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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