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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4-06-20 14:42: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提升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全省文化产业提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引导带动、培育骨干、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企业(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适当扶持、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建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改革发展工作年度部署,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四)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六)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七)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八)负责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提交有关情况;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九)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管理职责由省委宣传部负总责,省文化厅配合并具体负责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基地)中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品等产业市场培育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吉剧振兴工程”项目和文化“走出去”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省级有关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支持省属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 

(三)支持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对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对改制单位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四)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五)支持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和利用 

(六)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和信息技术建设应用、传播渠道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 

(七)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 

(八)支持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 

(九)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的重点项目。 

(十)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活动 

(十一)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与文化企业联合建立的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建设,支持省级重点文化产业研究课题 

(十二)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项目。支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 

(十三)支持吉剧振兴发展,包括创作生产、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等。 

(十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文化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可行,按规定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需已经获得立项批复。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实施文化产业项目。 

(一)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重点项目给予补助。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外,每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和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对获评吉林省文化企业双十强、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给予奖励。对文化企业上市、引进境外(域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技术创新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等给予奖励。对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按出口创汇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 

(五)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专项资金注入,设立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予以扶持,最多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通过年度申报指南发布。 

第十一条  逐步缩小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直接补助比例,扩大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设立引导基金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出比例。用于贷款贴息部分,逐步采取财政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由财政部门根据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实行专项资金使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实行后补助的项目,省财政厅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除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法人资质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预算和自有资金落实证明,以及相关合同和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获得奖励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申请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直部门及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申报。省直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申报。 

(二)市县申报单位向同级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民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支出的部分,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专项资金年初细化和执行中下达的具体比例要求按照省政府各年度预算编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省委宣传和省文化厅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预算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文化产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吉林省文化产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省直相关文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初选项目纳入文化产业项目库。 

第二十条  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吉林省文化产业专家库,每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的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额度,报省政府审定后,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直接补助,不得用于专项资金管理和工作方面经费支出。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二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直相关单位、市县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厅将所拨资金予以收回,按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对专项资金要专门建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和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直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在下年度申报补助资金时一并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未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取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每年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审计厅。 

第三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由省级审计、财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13年取消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县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按照国家和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执行期内不重复设立与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815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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