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5 10:44: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序号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处罚种类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没收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
备注 |
1 |
长春市绿园区网通家园海鑫网吧 |
李士滨 |
吉文罚字〔2014〕4号 |
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罚款 |
0.5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吉 )文罚字〔2014〕第004号 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网通家园海鑫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士滨 住所(住址): 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街万嘉花园424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4年9月15日下午,检查长春市绿园区网通家园海鑫网吧,同时进行拍照取证。该场所84号、85号电脑分别接纳未成年人1人,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三仟元整(3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 10月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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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20104E+14 |
长春市朝阳区金樽酒吧 |
刘铭慧 |
(吉)文罚字〔2015〕第 004号 |
变更演出的名称未重新报批 |
罚款 |
2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文罚字〔2015〕第 004号 当事人:长春市朝阳区金樽酒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铭慧 住所(住址):长春市西安大路1228号 2015年1月21日22时00分至1月21日22时45分,吉林省文化厅执法人员在向该场所经营者刘铭慧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长春市西安大路1228号的长春市朝阳区金樽酒吧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名称为《金樽国际歌舞派对》的营业性演出,其舞台正中间古巴演员MARINEZ MADARRO JUANENRIQUE正在跳曼波舞。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20104060020802)、长春市文化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文备字长(朝)E0005号)进行了核查,并发现其正在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名称已经进行了变更,与其在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015年1月7日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吉文审[2015]1号文件附后)到本行政机关备案的演出名称《大都会歌舞盛宴》不符,该场所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变更演出的名称未重新报批而进行演出的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经营者刘铭慧办公室,对该场所经营者刘铭慧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程拍照取证。该场所委托人代理人于2015年1月22日到本机关接受了调查询问,通过执法人员后期调查,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违法进行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对该场所经营者刘铭慧进行的《调共2页 第1页 查询问笔录》1份;3、对古巴演员MARINEZ MADARRO JUANENRIQUE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对该场所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6、该场所经营者向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委托书1份;7、该场所经营者刘铭慧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代理人(该场所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9、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备案文件1份;10、文化厅行政审批大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 11、由该场所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守法经营承诺书1份。 截至2015年3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该场所积极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经营困难情况申请并做出了守法经营承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该场所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该场所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春市工商 银行康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3 月11日 共2页 第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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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顶呱呱游戏厅 |
刘艳香 |
( 吉 )文罚字〔2015〕第1号 |
游戏厅内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机型、机种 |
罚款 |
3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吉 )文罚字〔2015〕第001号 当事人: 顶呱呱游戏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艳香 住所(住址): 靖宇县靖宇镇联合村三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5年1月3日,检查白山市靖宇县靖宇镇工农街71号顶呱呱游戏厅,同时进行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刘艳香在现场全程见证。该游戏厅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赌博内容,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游戏厅内含有赌博内容的机型、机种有:渔乐美人鱼、渔乐无穷、阿拉丁神灯、八爪鱼等。取得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照片三张;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1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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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董晓刚 |
(吉)文罚字〔2015〕第2号 |
擅自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罚款 |
20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文罚字〔2015〕第2号 当 事 人:龙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董晓刚 住所(住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吉胜街六道河路869号 2014年9月15日,吉林省文物行政执法总队接到省文物局交办通知,立即予以立案。2014年9月16日14时01分至14时40分,吉林省文物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向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吉胜街六道河路869号龙井日本总领事馆遗址(现使用单位为龙井市人民政府)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经查,在遗址主楼北侧(政府办公楼后),有文物附属建筑6栋(平房)被拆除,共计1608平方米。原址地面散落部分砖瓦残片,仅存2栋附属建筑。现查实,当事人擅自拆除龙井日本总领事馆遗址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龙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共6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擅自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龙井日本总领事馆遗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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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春市绿园区网通家园星缘网吧 |
范大宇 |
( 吉 )文罚字〔2015〕第3号 |
接纳未成年人 |
罚款 |
0.2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吉 )文罚字〔2015〕第3号 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网通家园星缘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范大宇 住所(住址): 长春市经开区临河街天地十二坊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2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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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长春市喜来登网吧 |
王梦华 |
( 吉 )文罚字〔2015〕第4号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罚款 |
0.2 |
无 |
吉林省文化厅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吉 )文罚字〔2015〕第4号 当事人:长春市喜来登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梦华 住所(住址): 长春市经开区临河街5696号永信花园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2月 10日 |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