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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线开发与培育部分)实施细则

时间:2019-12-19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线开发与培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参与我省航空产业开发,推进我省航空交通建设,完善航空运输网络,形成有益竞争格局,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经费用于按照省政府航线开发总体安排,列入省级重点航线开发计划的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开或复航(断航1年以上)的国际航线;

  (二)加密省内机场至北京等吞吐量5000万人次以上重点城市航线航班;

  (三)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开通或加密的航线;

  (四)未开通正班航线的国际包机航线奖补,国内客源地包机航线奖补,在长白山航线航班开展的切位业务的奖补;

  (五)在省内机场投放过夜运力奖补;

  (六)支撑航线运营项目,包括空铁联运产品、通关保障、地面配套服务等相关经费。

  第三条 航线补贴方式分为事后定额和动态补贴。

  (一)事后定额补贴:是指对航空公司在自负盈亏并按民航局批复的航班计划运营,且结算期内每周航班执行率不低于60%的航线航班,根据对开城市、飞行里程、执飞机型、航班时刻、国内或国际(地区)航线性质等综合因素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国内重点定期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2-4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根据民航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定额补贴可低于标准执行。

  2.国际(地区)定期航线。东北亚地区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3-5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贴;东南亚、港澳台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6-9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贴;欧美、澳洲航线按照每个往返航班10-20万元给予承运企业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根据民航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定额补贴可低于标准执行。

  3.对航空公司在省内机场新增过夜飞机,按照过夜飞机数量递增,补贴额度逐步降低的原则,每架每年给予400万元以内补助,最多补助2年。

  4.对国内客源地旅游包机补助,每个往返补助1万元;国际旅游包机,航程在2000公里以内,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2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1万元;航程在2001公里以上,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4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2万元。切位按照每人60元补助。

  5.对机场、铁路和航空公司联合推出的空铁联运产品联运火车票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年。具体补贴时间、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另行制定办法。

  6.对海关、边检等部门保障上午8时前起飞,晚2330分后落地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班实际发生的交通、餐食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7.对长春机场给予新引进的过夜运力和政府补贴航线起降服务费减免费用给予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减免费用的30%

  (二)动态补贴:是指对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特殊需要开通或加密的航线,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省文旅厅和省财政厅或授权的企业与航空公司商洽后,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小时成本和实际飞行时间,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和方式,并签定补贴协议。

  第四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经费规模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则执行,单独管理,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航线开发与培育。

  第五条 航线开发培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培育期后仍有较大亏损,且该航线在构建航线网络方面作用突出,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最多两年。

  第六条 对市场不成熟,第二年客座率仍不足40%的新开发培育航线,取消补贴政策。对客流量充足的新开发培育航线,可据航班经营等情况调整补贴政策。

  第七条 申请正班航线补贴的承运企业要与省文旅厅签订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根据航班飞行实际情况,经机场确认后,需向省文旅厅报送正式的航线补贴申请文件和补贴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包机和切位企业不需与省文旅厅签订协议。应于每年8月前底向省文旅厅报送正式的航线补贴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补贴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切位合同或风险共担协议;

  (二)申请补贴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或冲账凭证;

  (三)省内机场开具的包机或切位航班起降架次证明;

  (四)申请切位补贴企业需提供团队行程单;

  (五)包机切位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相关部门及机场,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文旅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和相关财务记录凭证等。

  第十条 航线补贴项目由省文旅厅负责审核,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航线开发培育资金规模按省政府批准额度执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用于下年度航线开发支出。原则上,年度航线开发培育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对因落实省政府决定,开发培育重要航线产生的资金缺口,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航线开发与培育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按《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文旅厅、吉林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航线开发与管理经费部分)实施细则》(吉旅联字[2018]6号)同时废止。

[ 2019-10-15 ]
[ 2019-04-16 ]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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