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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新媒体平台及出版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时间:2022-07-12 12:28: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新媒体平台、出版物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出版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媒体平台和出版物是指厅机关、直属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行的微信公众号、头条号、抖音号、快手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等平台,正式或非正式版的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新媒体平台及出版物以下统称为“媒体平台

  第三条 媒体平台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完成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四条 媒体平台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互相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厅机关宣传处代省文旅厅行使对媒体平台的主职能,负责研究制(修)定管理办法,对媒体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审查备案、常态化监管和季度性检查厅机关业务室负责对关联直属单位媒体平台建设给予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负责各自媒体平台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媒体平台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平台运营机制、专人负责制、组织保障机制、发布审核机制、安全管理机制、突发舆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内容运营原则上由其主办单位负责,确需第三方运营的,受委托方应为主流新闻媒体、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的主流新闻网站等。

   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新媒体账号,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新媒体平台应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和考核通报。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媒体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不得发布违背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

  十一 媒体平台应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得发布丑化政府形象有违风序良俗迎合低级趣味和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十二 媒体平台主办单位(厅宣传处和厅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 媒体平台的主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先审后发”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和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点审查是否涉密、是否合法、是否敏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舆情风险负责。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四条 媒体平台转载有关信息须严格遵守国家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媒体平台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保密监管,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商业的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应妥善管理,不得发布涉密信息,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十六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媒体平台主办(承办)单位发现违法有害信息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媒体平台用户通过平台咨询业务,主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主办(承办)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回复内容的监管。

  第五章 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内容:媒体平台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委托运维单位的资质,主办(承办)单位是否已按要求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工作制度,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情况,意识形态、网络和信息安全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定期对媒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等等。

  第十九条 审查方式:运营媒体平台的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厅宣传处报送上一年度新媒体平台及出版物工作情况报告和《新媒体平台及出版物基础信息备案审查表》媒体平台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报告和备案审查审核把关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报厅机关业务主管处室,经业务主管处室处长签字后报送厅宣传处,宣传处经办人员、处长签字后加盖省文旅厅公章存档。媒体平台主办单位须指定一名总的信息联络员。

  第二十条 结果及处置:确保媒体平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处室、宣传处对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心中有数;对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媒体平台运行标准和要求,内容不准确、漏报等情形,及时指出并要求补报和重报,对故意瞒报、谎报信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含人员变更)、关停、注销媒体平台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厅宣传处备案。

  第六章  

  二十二本办法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7月1日起此前印发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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