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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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四)

时间:2017-03-09 08:25: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政府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的规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是目前我国特殊人群的主要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均等性,所谓人不分老幼、地不分南北、有教无类、普遍均等。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公共文化服务,特殊人群都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参与或享受,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常规的公共文化服务对特殊人群来说往往是可望不可即。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还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方针政策,对特殊群体的权益给予了特别关注和保护。本条规定从根本上说是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落实宪法原则,和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现行法律以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现行政策相衔接,确立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均衡发展中消除人群差距的基本方针。本条规定有两个要点。第一,明确了满足特殊群体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第二,强调面向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根据特殊人群的特点与需求,因为没有针对性就没有必要性,更没有有效性。

    (解读人:李国新,系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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