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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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六)

时间:2017-03-13 08:22: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规定。

    本条规定表达了三层意思:首先,公共文化服务和学校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实现方式,是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第三,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是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社会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教育的一个概念,指学校以外的社会文化机构、团体或组织对社会成员实施的教育,它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约束性相对较弱等特点。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国外有的国家直接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定义为社会教育机构。我国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一直承担着开展社会教育的职能,许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确立的原则,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本法第三十八条对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教育做出了专门规定,是本条原则规定的具体化。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打造青少年“第二课堂”,在提高青少年思想品德水平、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发展能力,培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青少年教育体系,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内容。

    (解读人:李国新,系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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