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维护游客权益,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元某某、河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8月,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体局收到长白山公安局协查线索。经核查,元某某、河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9月,对元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000元;对河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吉林市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5月8日,吉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5050822020016713)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和发布微信朋友圈线上宣传和招徕“紫御温泉度假村休闲二日游”旅游线路招徕游客,并在某浴池四楼111室、222室进行咨询、报名、缴款。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肆元整(784元),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珲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5年8月6日,珲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龙井市文广旅局《关于移交导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内容为2025年8月4日,龙井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龙井市琵岩山风景区停车场对停靠的旅游大巴上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旅游团队为从珲春组团出发的一日游团,共有俄罗斯游客17名,由珲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现场导游孙某某在组织游客集合时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且无法提供电子导游证、行程单和导游派遣单。经执法人员查询,孙某某身份证号未关联到有效导游证信息,其本人承认无导游证,该导游由珲春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地址为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蓝天大厦815室,委派人为孙某某)委派。经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整(280元),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汪清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2025年6月23日9时10分,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汪清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编号为E9ZKCGDE5F01的旅游电子合同未载明导游、交通、餐饮、团费等事项,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城市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6月17日15时35分,白城市文广旅局根据群众举报称,吉林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白城市营业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7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