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局关于调整相关旅游审批业务的通知
时间:2019-04-16 14:1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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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旅游业发展实际,省旅游局决定将相关旅游审批业务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2014年1月14日《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实现全省旅游业升级的实施意见》(吉旅办字[2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中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扶持政策。
新设立的旅行社和分社,以及变更业务范围的旅行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对享受《实施意见》政策满三年且没有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各地旅游局要做好相应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手续。
各地旅游局对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档案清单。
二、根据工作需要,将导游IC卡制证权限下放到各市(州)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旅游局。对没有制证条件的旅游局应抓紧配置必要的设备。各地要加强对导游IC卡制证的管理工作,保障导游证审批业务顺利进行。暂不具备制证条件的地区,由省旅游局代为制证。
三、根据《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吉审改办﹝2016﹞43号)规定,出具境内、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是项目“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项目的一部分。
现将出具境内、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下放到各市(州)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旅游局。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旅游局
2017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